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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

2020-09-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6日起,将电子专票试点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在纳税人自愿参与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具体名单在宁波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ningbo.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二、电子专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制发了《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
  基于宁波市海曙区、慈溪市试点情况,从有利于扩大试点样本量的角度出发,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纳税人选取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稳妥有序推广电子专票,有利于继续稳步推进整体试点工作,有利于落细落实各项服务保障措施,有利于纳税人逐步适应业务流程变化,有利于防控整体推行风险。宁波市税务局将结合实际情况,遵循风险可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切实做好电子专票试点扩围工作。
  二、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为哪些?
  试点扩围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将在纳税人自愿参与的基础上,从2020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中,选取部分纳税人参加电子专票试点工作并予以公布。
  三、试点期间电子专票的受票方有何限制?
  试点扩围期间,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限于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这主要是考虑到电子专票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尚未推开,非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能对电子专票试点工作情况了解不足。而对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建立试点期间“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向受票方提供面对面的辅导和答疑等方式,加强对受票方的辅导服务,第一时间消除受票方使用电子专票的疑惑,从而避免出现试点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被受票方拒收或退回等情况,以有效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在试点工作积累一定工作经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宁波市税务局将按照风险可控、分批分次、服务保障、平稳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扩大到全国其他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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