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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银行保险证券餐饮等企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6-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国税发〔2016〕11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5号)的规定,现将银行、保险、证券、餐饮等行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改革试点期间税收收入归属不变原则,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银行、保险、证券、餐饮等行业试点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增值税缴纳主体、缴纳地点,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原营业税缴纳主体、缴纳地点基本保持不变。
  二、税款计算及申报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整个企业总、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税销售额占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应缴纳的税款。
  (一)税款计算
  1.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全部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转出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销售比例
  (3)销售比例=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合计)
  (4)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全部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2.总机构统一核算后当期出现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税款,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
  各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逐级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三)申报及纳税期限
  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并按照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分支机构按照各自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
  汇总纳税企业中,属于36号文件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企业按月申报纳税。
  (四)入库增值税级次地方部分为全部省本级收入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北省分行及其参股银行等等七家银行以市为单位缴纳增值税。
  三、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登记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或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税费种信息登记等涉税事项,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
  四、增值税发票申请和领发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融、保险企业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其经营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具体事项。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 4号)规定办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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