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增值税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罐头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2018-05-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厦财税〔2018〕3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决定在我市部分罐头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部分罐头(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含委托加工业务)(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抵扣。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厦门市部分罐头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附件)所列农产品为原料(以下简称“附件所列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附件所列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多种上述产品的,应按售价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确定进项税额分摊比例。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四、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4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