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增值税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2019-08-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要求,现将青岛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粉制品、软骨素、生物质压块、生物质天然气、生物质电力、浓缩果汁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上述扣除标准按照《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不含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附件1)执行;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的按照《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附件2)执行。
  2019年1-8月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仍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以购进棉花(皮棉、籽棉)等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棉纺纱、以购进鲜茶等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精制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按照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扣除标准按照本公告《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不含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附件1)执行。
  (三)本公告附件1、2所列的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除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的,原则上以后年度不再调整。
  二、其他事项
  (一)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按照《核定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核定扣除相关事宜。
  (二)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8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