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
3.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二、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即时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原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发生了变化,为保证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按照新的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办理业务,特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为让纳税人进一步广为知晓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方便快捷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取消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资料,明确了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代开流程及业务办理时限,制定了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