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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新冠肺炎防控货物和劳务税政策即问即答

2020-02-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有关精神,积极发挥税收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能作用,现以即问即答形式编写了货物和劳务税政策专辑,以便纳税人精准理解和充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一、我是一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听说留抵税额可以退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啊?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二、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三、我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我公司是一家提供客运服务的网约车公司,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这次疫情防控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五、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范围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六、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七、我是一家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答:您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您采购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九、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纳税人购买的口罩、消毒水等物资、器具用于生产经营时防护使用,如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我是一家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政府如拨付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我们增值税怎么处理合适?
  答:你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如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旅行行程并且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缴纳增值税,春节后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过我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实现本期销售额和税额的抵减。
  十二、我是一家餐饮企业,春节前购买了部分食材,准备给预定的酒席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的部分新鲜食材已经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因疫情停业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如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三、我是一家公司的会计,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公司有几张专用发票,好像马上要超过360天了,怎么办呀?
  答:您不用担心,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360日认证期限限制。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请问后续如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上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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