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8)

2018-04-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调整部分行业核定扣除方法和内容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酒、啤酒产品的,均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三、相关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现公布我省羽绒制品、豆制品加工行业的《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1)。
  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其扣除标准(损耗率)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提供可证明当期中药材原料平均购买单价,分拣、仓储过程中损耗数量以及相对应批次的中药材原料购进数量的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酒、啤酒产品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核定程序申请核定,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录入核心征管系统,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0日     
  附件1:
  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行业

产品

原料

单位

单位耗用量

豆制品加工

茶干

黄豆

公斤

2.1929

豆腐制品

黄豆

公斤

0.5457

豆饮料

黄豆

*按照每100克黄豆含38克
大豆蛋白标准换算

羽绒制品加工

鸭绒

鸭毛

公斤

6.4163

鹅绒

鹅毛

公斤

5.4625

  *根据销售豆饮料《营养成分表》标注比例计算大豆蛋白质含量,须减除添加人工蛋白质部分,然后换算黄豆耗用数量。
  附件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签章)

纳税人识别号: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转出金额合计:

抵顶后应缴纳增值税额:

分几期转出进项税额:

最后转出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试点纳税人需填写此表;
  2.分几期转出进项税额:当转出进项税抵顶后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分期转出进项税额,此栏由确定为分期转出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人填写;
  3.最后转出时间:应在 年 月 日前。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