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增值税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2018-04-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建建发〔2018〕10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 〔2018〕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计价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二、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6。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三、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