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现将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代征税款
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代开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各县(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税服务厅或窗口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博乐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
博乐市南城行政服务中心大楼1楼A区 |
0909-2281231 |
精河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
精河县和平西路3号精河县地税局一楼 |
0909-5332011 |
精河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窗口 |
精河县锦福小区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
0909-5329788 |
温泉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
温泉县孟科特三峡西路温泉县地税局 |
0909-8222779 |
温泉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窗口 |
温泉县三峡东路12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
0909-7627850 |
阿拉山口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
阿拉山口市博尔塔拉街200号 |
0909-6992356 |
四、税收政策咨询及纳税服务电话:
博州地税局税政法规科 0909-2284010
博州地税局征收管理科 0909-2284011
博州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