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日
北京市国税局对《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解读如下:
将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理流程
根据以上公告,朝阳区国税局将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快来看看办理流程~
一、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纳入时间:2017年8月1日
三、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的流程
(一)报送资料
1.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后再销售的纳税人,提供下列资料:
①《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转出计划表》(一式两份)。
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一式两份,表上注明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额、转出月份)。
2.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的纳税人,提供下列资料:
①《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转出计划表》(一式两份)。
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表上注明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额、转出月份)。
(二)基本流程
1.纳税人持应报送的资料,到管理所接受政策辅导。
2.纳税人接受管理所辅导后,持上述资料向办税服务厅申报业务岗提出登记农产品核定扣除申请。
表格下载:
《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转出计划表》(按库存数量)
http://pan.baidu.com/s/1jIzKlp0
《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转出计划表》(账面成本)
http://pan.baidu.com/s/1i5AB7aH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http://pan.baidu.com/s/1i5IJhtj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http://pan.baidu.com/s/1slsew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