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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五

2016-12-20 文章来源:河南省国税局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途径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但现有政策对于各种途径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把握不动产取得的时间节点?
  答复:在总局明确以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
  (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2)以自建方式取得,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3)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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