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016年04月05日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2016年04月05日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2016年04月05日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4.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2016年04月05日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5.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2016年04月05日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6.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2016年04月05日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2016年04月05日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2016年04月05日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2016年04月05日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0.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2016年04月05日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1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2016年04月05日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13.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2016年04月05日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14.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2016年04月05日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15.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2016年04月05日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2016年04月05日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17.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16年04月05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16年04月05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9.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6年04月05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2016年04月06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016年04月06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缴纳增值税?2016年04月06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2016年04月06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16年04月06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5.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2016年04月06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6.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2016年04月06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7.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2016年04月06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28.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2016年04月0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9.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收入包括什么? 2016年04月0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30.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2016年04月0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1.除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外,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2016年04月0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32.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如何确认销售额? 2016年04月0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3.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指什么? 2016年04月0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34.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什么? 2016年04月0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3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2016年04月0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2016年04月0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7.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区别 2016年04月17日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发票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阶段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8.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2016年04月17日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次领票的程序是怎样的? 2016年04月17日
答:(一)一般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用专用发票。其基本程序如下:(1)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供票资格核定。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凭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4)核发《发票领用簿》。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发票领用簿》,《发票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5)领用发票。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
(二)本次营改增企业通过核实表确认程序: 为方面营改增纳税人高效便捷办税,我省营改增纳税人在前期已通过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相关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由税务机关后台统一导入,省去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及发票供票资格申请环节的相关工作。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直接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手续,领取《发票领用簿》。
40.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所需报送资料有哪些? 2016年04月17日
答:(一)前台办理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3)《发票领用簿》。(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及网上办税服务提出申请,在网上申请通过后可以选择前往自助办税区、大厅前台领取或通过由税务机关邮寄纸质发票取得发票。
4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几联的? 2016年04月17日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发票联,购货方记帐;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抵扣税款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售纲方记帐用。从纳税人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还印有六联版专用发票,其中1-3联仍为基本联次,4-6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使用。
42.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2016年04月1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43.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2016年04月1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4.哪些情况下,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04月17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5.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04月1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46.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2016年04月17日
答:(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四)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47.销售折扣开票有何规定? 2016年04月1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48.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2016年04月1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9.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2016年04月17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0.什么是报税? 2016年04月17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蓝字部分现已改为金税盘或税控盘)
51.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2016年04月1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有无时限要求? 2016年04月17日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
53.逾期未认证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2016年04月17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54.营改增后,国税增加了哪些发票种类?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2013年07月01日)
答: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业务需要,我省国税机关在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发票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发票种类: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共客运定额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定额分别为0.5元、1元、2元,适用于公共交通运输业。
(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定额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适用于旅客运输业。
(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该发票定额分别为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适用于交通运输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纳税人。
(5)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客运机打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适用于旅客运输业。
(6)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专用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适用于出租车行业。
(7)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版发票。手工版发票分为百元版和千元版两种,适用于起征点以下等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其他不适用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的纳税人。
55.试点行业何时启用国税发票,有何规定?2013年07月01日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实行过渡期管理的以外,应当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试点纳税人在8月1日前已向地税机关缴清2013年全年营业税税款的,2013年底以前所需普通发票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税。
56.哪些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 2013年07月01日
答:我省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发票包括冠名发票、出租车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发票。各类发票的过渡期时间规定如下:
(1)冠名发票、出租车发票过渡期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税控收款机发票的过渡期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
56.对于过渡期的发票使用有何规定? 2013年07月01日
答:过渡期内,使用冠名发票、出租车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过渡期结束后,使用上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应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57.纳税人何时可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需要携带哪些证件或资料? 2013年07月01日
答:试点纳税人可于2013年7月15日起到主管国税机关首次领取国税发票,但所领取的发票应在2013年8月1日起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领购发票时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购票员身份证原件。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需携带用户卡,使用税控盘开票的需携带税控盘和报税盘,使用金税盘开票的需携带金税盘和报税盘。
58.需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冠名发票印制手续? 2013年07月01日
答:对原使用自有经营管理系统开具冠名普通发票的,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可保持原有发票开具方式。 对使用自有经营管理系统开具冠名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2013年7月15日起按规定程序申请印制冠名普通发票: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申请印制冠名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提出发票印制申请。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请,通过CTAIS操作等原有流程完成相关事项,但不用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等行政许可专用表格。
59.纳税人如何选择适用的发票种类? 2013年07月01日
答:试点纳税人按以下原则确定合适的发票种类:
(1)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一般纳税人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普通发票;如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使用普通发票;如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0.营改增后,普通发票的开具方式有哪些? 2013年07月01日
答: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普通发票开具方式,并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所有试点纳税人均可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3)对原使用自有经营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可保持原有发票开具方式。
(4)不便使用机具开票方式的试点纳税人,可申请领用定额普通发票或手工版普通发票。
(5)不经常使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61.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税控收款机转换手续? 2013年07月01日
答:对2013年7月31日(含)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需继续使用原有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当在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转换期间")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办理税控收款机转换手续。
(1)2013年7月31日(含)前,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需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发放税控收款机转换事项表,提醒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转换期间,试点纳税人将领用的地税税控收款机发票开具完毕或批量作废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最后一次抄报税手续并在税控收款机中完成监控数据回传操作,然后可从机内取出税控卡和用户卡,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及卡片解锁手续。
(3)转换期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及卡片解锁手续后,可持原有税控收款机编号、税控卡、用户卡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手续并领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再由税控厂商对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后正常开票。
(4)税控厂商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附近开展驻点服务。对已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收费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17号)规定交纳服务费的试点纳税人,在协助办理税控收款机转换手续时不得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5)试点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因税控卡、用户卡或机器出现损坏、遗失,应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卡、用户卡或机器,其购置费用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规定予以税前抵免。
(6)在转换期间内急需使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领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
62.需要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纳税人如何选择合适的机型? 2013年07月01日
答:需要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机型。选择税控器开票的纳税人需另行配置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可开具平推式机打发票;如选择内置打印头的税控收款机(如高档机、中档机、低档机),不需购置其他设备,可开具卷筒式机打发票。
我省由省政府通过选型招标,确定了六家中标的税控收款机厂商(详情见下表),并由厂商负责我省税控收款机产品的销售维护并按规定收费,我省国税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产品型号及价格.doc
63.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它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何区别? 2013年07月01日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使用对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和使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需要专用发票,须按3%的征收率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是开具方法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非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纳税人自有经营管理系统开具,也可不通过器具开具,如定额普通发票和手工版普通发票。
三是开具对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开给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人。
64.对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有何特殊规定? 2013年07月01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规定:
(1)自试点之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自试点之日起,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3)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4)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5)纳税人试点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65.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使用哪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2013年07月01日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的,应当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货物运输业应税服务的,应当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66.运输业户应如何填开货运专用发票? 2013年07月01日
答:按下列内容填开: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67.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哪些情形可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2013年07月01日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68.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年07月01日
答: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办税服务厅)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应税服务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69.对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的认证抵扣有哪些要求? 2013年07月01日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增值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70.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是否由纳税人负担? 2013年07月01日
答:2011年12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购买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购买服务时取得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专用设备主要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7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3年07月01日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6)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国际运输服务,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备相关经营许可的。
(7)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备相关经营许可的。
(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7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先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3年07月01日
答:为平稳过渡,试点纳税人下列行为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个人转让著作权。
②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④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⑤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⑥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我省仅限于长沙市)。
⑦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⑧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⑨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⑩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收入、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随军家属就业。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失业人员就业。
(2)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①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②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③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④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3.由于免税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能否放弃免税、减税权? 2013年07月01日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减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74.纳税人如何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07月01日
答:试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资格备案或审批。除不需审批、备案的外,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备案或审批的类型及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资料见下表:
附件:增值税免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资料.doc
75.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什么特殊的政策规定? 2013年07月01日
答:(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76.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2013年07月01日
答: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和 "增值税检查调整"五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数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多交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财会〔2012〕13号文件新增加),核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当月,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应交增值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对该账户的余额进行处理,处理后,该账户无余额。
为了详细核算企业应交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或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在本栏核算)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免抵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终,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财会〔2012〕13号文件新增专栏),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零税率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月终,企业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77.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2013年07月01日
答: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时,按规定确定收入,并按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销售额),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相关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78.试点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期间取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如何进行会计核算?2013年07月01日
答: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7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否享受免抵退税? 2013年07月01日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0.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2013年07月01日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
(1)国际运输服务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8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有哪几档? 2013年07月01日)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即:
(1)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2)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82.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的概念是指什么? 2013年07月01日
答:本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83.免抵退税办法如何计算? 2013年07月01日
答:免抵退税办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2)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84.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2013年07月01日
答: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85. 什么是"营改增"? 2013年04月27日
答:我们通常所说的"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是指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从原来的按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转变为按增值额征税缴纳增值税,环环征收、道道抵扣。
86. 哪些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范围? 2013年06月28日
答: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行分步实施原则,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年7月1日起又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扩大至北京、天津市等8个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全国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这样,此次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具体为 "1+7"。"1"指交通运输业,"7"指7类现代服务业,即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时间成熟时,还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8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2013年06月28日
答:2013年8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不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邮政部门批准的快递服务属于邮电通信业,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范围。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配备驾驶员的机动车出租服务,地铁和城市轻轨服务,均属于陆路运输服务应税范围。安保公司运钞车提供的运输服务,汽车代驾服务,转让、拍卖公交线路牌照费(线路费),拍卖机动车牌照,路桥通行费,旅游景区(点)管理部门在区内提供的汽车、电瓶车、缆车、索道运送旅客服务,均不属于陆路运输服务应税范围。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配备驾驶员的船舶出租服务,均属于水路运输服务应税范围。旅游景点内的漂流、游船服务,不属于水路运输服务应税范围。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空企业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均属于航空运输服务应税范围。航空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虽然属于航空运输业务,但不征增值税;航空企业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不属于航空运输服务应税范围。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从事热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与货物销售量无直接关系的管道初装费用,不属于管道运输服务应税范围。
8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代服务业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2013年06月28日
答: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89.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代服务业中,信息技术服务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2013年06月28日
答: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应税范围。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销售网络游戏点卡、虚拟产品(装备)、游戏中使用的工具属于娱乐业,经营移动业务代理、代销移动卡业务属于代理业,均不属于软件服务应税范围。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网站、网络服务收取的服务费,通过网络和专用设备提供的信息数据咨询服务,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如发布股票信息、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等,属于信息系统服务应税范围。网吧服务属于娱乐业,电信增值业务、出售电信流量业务属于邮电通信业,均不属于信息系统服务应税范围。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如农产品、金属、股市、期市、债市等交易平台),属于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应税范围。交友网站、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网络在线学习和教育培训,均不属于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应税范围。
9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代服务业中,鉴证咨询服务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2013年06月28日
答: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各类非行政行为的许可、资质、登记服务,经营性公证服务,信用评估服务,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业务,对不动产的认证、鉴证、咨询服务,均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应税范围。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电梯、汽车等年检服务属于认证服务应税范围。代办汽车年检服务,不属于认证服务应税范围。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珠宝、古玩、玉石、艺术品的鉴定服务,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均属于鉴证服务应税范围。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代理记账服务,会计、税务、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的市场调查业务,提供公共关系及商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的咨询业务,各类投资决策咨询服务,均属于咨询服务应税范围。婚姻、职业、房产、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健康、保健咨询服务,均不属于咨询服务应税范围。
9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代服务业中,广播影视服务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2013年06月28日
答: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广播影视新闻信息产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服务,属于广播影视服务应税范围。互联网络、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广播影视服务应税范围。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卡拉OK厅、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播放影视节目的业务,不属于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应税范围。
92. 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013年06月28日
答:凡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行业范围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2013年8月1日前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而未通过国税机关核查采集信息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2013年8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93. 已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并采集基础信息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到国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2013年06月28日
答:(1)已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并采集基础信息,且已在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经实地核查与国税机关登记信息一致的,不需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2)已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并采集基础信息,且已在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经实地核查与国税机关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于2013年7月10日至7月31日期间,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或业主身份证件)及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3)已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并采集基础信息而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于2013年7月10日起,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①单位纳税人,领取登记证件时需携带下列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②个体纳税人,领取登记证件时需携带下列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以及业主身份证件。
94. 改增纳税人发生跨年度业务,在营改增开始之前未执行完的如何纳税? 2013年06月28日
答:(1)营改增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在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试点之日(含)后计算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但属于本问第(1)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3)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了营业税,在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营改增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5)除本问第(1)至(4)项情形以外多缴或少缴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补缴。
95. 对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有什么规定? 2013年06月28日
答:(1)原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这里的销售额,是指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2)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公式如下: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3)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试点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5)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96. 营改增后,原来地税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转到国税机关征管后会提高吗? 2013年06月28日
答:试点纳税人中原实行营业税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31日前,主管国税机关仍以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为标准,按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的税额征收(出租车定额征收户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征收),纳税定额是不会提高的。2014年1月1日后,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规定核定定额。
我省国税机关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个体税收"阳光定税", 严格按照规定的核定程序和核定方法,科学核定纳税人应税经营额和应纳税额,并及时公开核定税额,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个体定税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97. 营改增后,国税增加了哪些发票种类?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2013年06月28日
答: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业务需要,我省国税机关在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发票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发票种类: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共客运定额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定额分别为0.5元、1元、2元,适用于公共交通运输业。
(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定额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适用于旅客运输业。
(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该发票定额分别为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适用于交通运输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纳税人。
(5)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客运机打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适用于旅客运输业。
(6)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专用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适用于出租车行业。
(7)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版发票。手工版发票分为百元版和千元版两种,适用于起征点以下等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其他不适用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的纳税人。
98. 营改增后,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方式有何变化? 2013年06月28日
答:对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31日前,国税机关沿用地税机关的征收方式,即原来在地税机关属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仍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原来在地税机关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仍然实行查帐征收。2014年1月1日后,国税机关按规定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重新确定征收方式。
99. 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对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应否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3年06月28日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100. 什么是非营业活动?非营业活动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而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2013年06月28日
答: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不征增值税。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