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即将实行的营改增业务适用税率? 2016-03-28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号)附件一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 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进项怎么抵扣? 2016-04-14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四项规定:“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不申请发票,发生业务直接代开普通发票可以吗? 2016-04-2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据此,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营改增纳税人应申请领购发票开具,若发生上述可以代开情形的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 房地产开发企业4月30日前收取预收款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还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后也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补开国税的发票吗? 2016-05-1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2016年12月31日后也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5. 纳税人已经申报缴纳了营业税,还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后,可以补开国税的发票吗? 2016-05-19
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 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和数据接口规范应在哪里下载? 2016-05-20
答:增值税开票软件安装包和数据接口规范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公司(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免费安装使用。
7. 营改增纳税人外出经营已经开具外管证,并在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理了报验登记。营改增后,需要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再进行报验登记吗? 2016-05-24
答:营改增后,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持原来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到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如果外管证有效期将至,可以持相关资料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再到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8. 一般纳税人外出经营符合简易办法征收的条件,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是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016-05-24
答:一般纳税人外出经营的业务符合简易办法征收条件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9. 一般纳税人办理简易办法征收及减免优惠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2016-05-25
答:一般纳税人办理简易办法征收及减免优惠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具体参见“纳税服务规范2.3版”营业税相应备案资料。
10. 纳税人营改增前在地税已办理过优惠资格备案,如果营改增以后仍可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请问还需要再到国税进行优惠备案吗? 2016-05-25
答:如果已在地税机关办理过营业税优惠资格备案信息,且有效期止时间大于2016年4月30日,并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国税统一从系统后台导入纳税人的优惠资格备案信息,纳税人登陆海南国税网站-营改增专题-试点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系统确认后即可,若没有相关信息,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
11. 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原来在地税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立项备案,国税这边也要求备案吗? 2016-05-26
答:目前营改增相关政策中,没有规定房地产项目立项备案,因此暂时不要求备案。后期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12. 营改增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开具机构所在地发票还是开具经营地发票? 2016-05-27
答:营改增纳税人外出经营,除现行营改增政策明确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服务发生地开具发票的以外,应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
现行营改增政策中,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可以在经营地代开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1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国家税务总局16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怎么申报? 2016-05-27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14. 实行按季申报的营改增纳税人7月份申报5、6月份的增值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2016-05-30
答: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5. 营改增纳税人4月30日前发生的业务已经在地税缴纳了营业税,5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部分发票金额怎么申报? 2016-05-30
答:4月30日前发生的地税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该发票金额不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反映。
16. 一般纳税人办理简易办法征收及减免优惠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2016-05-31
答:一般纳税人办理简易办法征收及减免优惠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具体参见“纳税服务规范2.3版”营业税相应备案资料。
17. 纳税人营改增前在地税已办理过优惠资格备案,如果营改增以后仍可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请问还需要再到国税进行优惠备案吗? 2016-05-31
答:如果已在地税机关办理过营业税优惠资格备案信息,且有效期止时间大于2016年4月30日,并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国税统一从系统后台导入纳税人的优惠资格备案信息,纳税人登陆海南国税网站-营改增专题-试点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系统确认后即可,若没有相关信息,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
18. 建安企业若存在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请问需要带上备案资料分别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还是直接填写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即可? 2016-06-01
答:既可分项目备案也可合并备案,合并备案时,“其他”栏填列不下的可以附清单。
19. 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原来在地税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立项备案,国税这边也要求备案吗? 2016-06-01
答:目前营改增相关政策中,没有规定房地产项目立项备案,因此暂时不要求备案。后期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20. 营改增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开具机构所在地发票还是开具经营地发票?-- 2016-06-02
答:营改增纳税人外出经营,除现行营改增政策明确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服务发生地开具发票的以外,应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
现行营改增政策中,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可以在经营地代开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1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国家税务总局16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1.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怎么申报? 2016-06-02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22. 实行按季申报的营改增纳税人7月份申报5、6月份的增值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2016-06-03
答: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3.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06-06
答:(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4.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06-06
答:(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5.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应按照哪种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6-06-07
答: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6.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016-06-07
答: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7. 到外市县经营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 2016-06-08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纳税义务确定的时间,请依照该规定判断是否确定了纳税义务,并于次月申报期之内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
28.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的资料?按什么比率缴税?-- 2016-06-08
答: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根据代开发票的业务确定征收率为3%或5%),代开专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2)税务登记证件。
29. 自然人个人代开发票的起征点是多少?-- 2016-06-12
答: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目前,我省自然人个人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是按次征税,起征点为500元。
30. 个人租赁不动产到地税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超出500元需要缴税吗?-- 2016-06-12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据此,个人租赁不动产到地税代开普通发票,月代开金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
31. 新成立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新网报系统吗?新网报系统的登陆账户及密码?
答:新网报系统的用户为5月1日营改增纯地税户纳税人和 5月1日起新登记的所有行业纳税人。新网报系统的用户对象也可以选择使用密钥的原网报系统。新网报系统的登录账号为纳税人识别号,默认密码为法人证件号码的后面6位。
32. 营改增后,景区门票还可以作为发票使用吗?-- 2016-06-1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33. 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吗?-- 2016-06-14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34. 房地产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2016-06-1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35. 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服务发生地吗?-- 2016-06-1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6. 个人销售二手房怎么征税?-- 2016-06-15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37. 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属期4月份的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在属期5月份申报表中如何反映?-- 2016-06-16
答: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属期为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有期末留抵税额的,营改增后,该留抵税额只能抵减纳税人销售货物及劳务的销项,反映在申报表主表“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的“本年累计”栏。该留抵税额在当期实际抵扣销项的金额反映在“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项目”的“本年累计”栏。当期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38. 没有营改增业务,但申报系统中出现《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需要申报该表吗?-- 2016-06-17
答:国税局根据地税局移交的营改增纳税人数据进行后台维护,如果申报系统中出现《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说明纳税人有营改增范围,如果您认为没有营改增范围但申报系统中出现该表,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39. 小规模纳税人登陆网报系统没看到增值税申报表?--2016年6月20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6月份无需申报,因此网报系统中没有显示申报表。
40. 5月份营改增后,纳税人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但因之前4月份的增值税定的是按季申报故还未申报,现在怎么办?--2016年6月21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故第二季度的增值税本应在7月份进行申报,但因您营改增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已经是一般纳税人身份,需要按月申报,属期4月份的增值税也应按月申报,4月份申报期已过,请到办税大厅办理申报。41.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2016年6月22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的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2. 建安企业若存在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请问需要带上备案资料分别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还是直接填写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即可?
答:既可分项目备案也可合并备案,合并备案时,“其他”栏填列不下的可以附清单。
43. 营改增纳税人4月30日前发生的业务已经在地税缴纳了营业税,5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部分发票金额怎么申报?
答:4月30日前发生的地税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该发票金额不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