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
一、营改增后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征税款的范围有哪些?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方式有哪些?
答: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这种情形。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如何申报?
答:(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七、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以什么为合法有效凭证?
答: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八、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申报时是否可以抵减?
答: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九、不动产转让行为哪些项目是免征增值税的?
答:以下四种不动产转让行为免征增值税:一是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二是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该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三是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四是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的不动产。
十、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是否可以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哪些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出租不动产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十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十三、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十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十五、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六、徐某2016年5月1日起出租住房一套,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60000元,徐某收到的租金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徐某一次性预收一年租金60000元,平均分摊到12个月,月均为5000元,未超过30000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七、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八、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十九、转让不动产时,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转让不动产发票填写有哪些要求?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 货物或应税劳务、 服务名称" 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 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十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承租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十三、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填写有哪些要求?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