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第十三条 “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对于“营改增”免税项目先征后免退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以下简称“抵税”),具体抵税操作如下:
一、“抵税”的基本原则:“抵税”必须是同一税率下的应税服务。即只能抵同一税率应税服务税额,不能抵应税货物税额和其他税率应税服务税额。
二、“抵税”的操作流程:企业抵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所报备,并提出具体抵税方案。
三、“抵税”的基本方法:企业根据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倒轧出销售额,红字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6行“普通发票销售额”或“未开票销售额”栏次。当期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可结转到下期继续抵减。
四、“抵税”的税收管理办法:1、企业抵税报备时,由主管税务所对免税金额、进项转出金额、应退税款金额进项审核。2、抵税期间,企业应每月向主管税务所提交《“营改增”免税项目抵税清册》、免税优惠通知书、相关记账凭证、当月增值税申报表。3、主管税务所发现纳税人在抵税过程中虚假填报抵税数据、免税进项计算不实、抵税金额大于免税优惠通知书金额、不按时上报《“营改增”免税项目抵税清册》及相关资料等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偷税的,由相关部门查处。
案例:
A企业2014年5月取得2013年离岸外包免税备案10000万元,该笔免税劳务对应进项100万元,A企业2014年6月应税服务销售额9000万元,进项300万元。2014年7月应税服务销售额8000万元,进项100万元。
该企业2014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
项目 栏次 普通发票或未开票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6% 6 -4000 -240
计算过程:
2013年离岸外包应退税额=10000*0.06-100=500
应抵2014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0.06=8333.33
2014年6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9000*0.06-300=240;
2014年6月可抵应税服务销售额= 240/0.06=4000
结转到次月应抵应税服务销售额=8333.33-4000=4333.33
结转到次月应抵应税服务应纳税额=500-240=260
该企业2014年7月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
项目 栏次 普通发票或未开票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6% 6 -4333.33 -260
计算过程:
2014年7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8000*0.06-100=380<260
所以可以在2014年7月份全部抵税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