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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5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5-06-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5年06月19日
  1、我公司是生产型企业,2014年度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部分工人,请问我公司支付给这部分工人的工资薪金应如何税前扣除?
  答: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我公司兼营卷烟批发及零售业务,听说本月出台新政提高了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请问五月份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应如何申报?
  答:需区分时间段按不同税率进行申报缴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其中:①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②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纳税人应将①②两时段销售数量、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加总后填写至申报表中。
  3、我公司为出口企业,本月在申报出口退税业务时,被告知不需要提供出具纸质报关单,是否是这样?
  答:需分情况处理:如为2015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前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仍需按原规定提供纸质报关单;如为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上述货物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其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
  4、我单位2014年计提的工资中,有部分未在2014年度内发放,请问该部分工资薪金能否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如贵公司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了2014年度已计提的工资薪金,则该部分工资薪金可以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5、我公司每月为职工固定发放的交通补贴、生活补贴,是按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作为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答:如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6、我公司是葡萄酒生产企业,本月领用《葡萄酒购货证明单》时被告知已停止领用,请问4月30日前开具的证明单还能进行退税么?
  答:可以退税,请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7、我公司于2014年以商标投资了同一集团旗下的另一子公司,本月汇算清缴时发现该商标投资业务还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请问该笔投资业务是否需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二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同时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具体操作情况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及财税〔2014〕116号文件的相关内容。
  8、我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大量中小企业贷款无法追回,最近听说国家出台新政提升了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简易程序税前扣除限额已提升至1000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①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②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③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因此,贵公司可以将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9、我公司为广播电视运营企业,2013年度按照财税〔2009〕31号文件规定对于数字电视维护费的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请问2014年是否可以依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2014年已缴纳的税款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继续享受。2014年已缴纳入库的税款,可以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二条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同文件第六条规定,对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10、本公司本月吸收合并了另一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现对方公司仍存在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请问该部分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答: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继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因此,在重组过程中发现的该部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至贵公司处继续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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