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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8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4-09-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72
2014年09月03日
  1、我在8月份买了1辆电动汽车,听说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请问是否有这项规定?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由于您的汽车是2014年8月份购置的,因此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同时需注意,即使是在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购入的新能源汽车,还需符合上述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才能免征车辆购置税。
  2、我公司在8月份收到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是成品油,“单位”一栏显示的是“吨”。由于我公司以前收到的类似发票“单位”一栏显示的都是“升”,请问该发票是否有效?
  答: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系统中“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3、我公司为一家出口企业加工商品,对方符合来料加工出口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从事该项业务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款第2点第(1)项中规定,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4、最近我到移动营业厅去开具上个月的话费发票,清单明细显示我上个月实际消费80元,但移动公司只给我开了60元的发票,理由是剩余的20元是我用积分兑换的,请问使用积分兑换的话费是否不需要开具发票?
  答:不需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由于文件规定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话费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该部分可以不开具发票。
  5、我公司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由于供出租的汽车都是“营改增”之前购进的,因此我公司选择的是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现在有客户要求我们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就这一笔业务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答:不可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6、我公司是一家非居民企业,近期因经营需要,向关联方转让境内股权,由于该股权升值空间有限,因此此次转让属于平价转让,请问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依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因此,如果该项交易的平价转让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股权成本确定股权转让所得。
  7、我公司是成品油经销企业,一直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发票,近期接到国税局的通知,要改成针式打印机打印发票了,请问有这项规定吗?
  答:有。《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为保证二维码密文能正常打印,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8、我是一家在杭州设立的公司,今年在上海新成立了一家二级分支机构,上个月上海的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在上海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需要缴纳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不需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了两种例外情形,即(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9、我公司从事电影发行业务,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对电影发行单位发行电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2014年对电影发行是否可以依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第四条规定,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0、我公司8月份在两家不同的汽车4S店各买了1辆小汽车,收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不一致,第1张发票上显示的是“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第2张发票显示的是“纳税人识别号”,请问哪张发票是真的? 
  答:两张发票都是真的。《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因此,现阶段两类发票均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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