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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一)—(十)

2016-04-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一) 

2016年4月14日

  一、征税范围
  1.如何理解不动产租赁中"取得"的概念?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2.典当行的赎金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是否可以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典当提供的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就其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税率和征收率
  1.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不同税率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物业公司代开发商管理的房屋租赁,产权不属于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答:若由物业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5%。
  三、应纳税额计算
  1.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是否还有差额征税的规定?
  答: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不动产租赁企业预收账款后怎样确定销售额?
  答: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在收到预售款的当月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建筑工程老项目有没有过渡措施?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6.企业既有租赁收入,又有销售货物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7.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8.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4月30日之前自建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餐饮企业购进食材,取得的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农产品收购发票,营改增后,是否可按照13%税率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进行抵扣?还是必须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我市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四、税收优惠
  1.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征收管理
  1.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2.兼有国地税业务的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国税的发票,是否还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目前,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的手续。
  3.纳税人提供业务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和国税票?
  答: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
  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答:以开工日期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6.连锁经营餐饮企业在北京不同区有分支机构,营改增后,是否可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答:可以,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总缴纳申请。
  7.营改增三证合一的存量户在签三方协议时,银行一般以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为准,但存量户未在国税变更税务登记号,此时协议无法发送成功。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办完后再签订三方协议。
  六、发票管理
  1.网上办理发票审批中要求录入法人身份证号码而法人是外国人的,怎样录入身份证号?
  答:录入法人的护照号码。
  2.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租赁给其他个人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物业公司代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收取的水电费开具什么发票?公司代收后上交后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开具什么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给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办理增值税票种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手中结存的地税营业税发票,是否本月可以继续开具?
  答:在2016年5月1日之前,仍可以使用地税发票。
  5.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6.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营该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二)
2016年4月21日
  一、征税范围
  1.如果针对2016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2016年5月1日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了租赁业务资产的交易,B租赁公司购买了A租赁公司的一笔以往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原始租赁关系转移,B公司成为出租人,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那么B租赁公司和该业务的承租人,能否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和抵扣进项税?
  答:对2016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租人、租赁标的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一项新的业务,应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且承租方取得相关进项税不能抵扣。
  2.全面营该增之后,为企业提供保安服务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二、纳税人管理
  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转让理财产品的收入算在这500万中吗?
  答:转让理财产品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因此,计算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时应包含转让理财产品的销售额。
  三、应纳税额计算
  1.原增值税对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答: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装饰及改扩建支出取得的进项不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全面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缴纳增值税,那么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是否能够抵扣?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以上贷款服务的范围,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4.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该种情况下承租方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选择对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承租方取得的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5.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答:不可以。 
  6.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四、征收管理
  1.北京纳税人纯地税户且长期零申报需要办理营改增吗?
  答:对于之前是纯地税户且长期不经营的,可暂不进行营改增手续的办理,如果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需要按规定办理营改增相关手续。
  五、发票管理
  1.营改增后北京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营改增后北京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3.营改增北京一般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数量。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包含初次和变更)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4.北京纳税人如何在市局网站"营改增专区"办理票种核定?
  答:纳税人进入北京国税官网(<http://www.bjsat.gov.cn/>),使用"地税计算机代码、法人身份证号码"或者国税发放的一证通,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营改增发票审批(核定)"漂浮框或者登录北京国税官网--营改增专区--营改增发票审批(核定),登陆营改增发票核定专区,根据企业的用票情况,具体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5.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三)
2016年4月28日
  一、征税范围
  1.保险代理业务,属于保险服务还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答: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2.生活服务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纳税人管理
  1.营改增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方要求其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后才能给与专票,如何提供相应证明?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已在"办税服务"中的"涉税查询"模块开通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等功能,纳税人可以登录网站选择对应功能进行查询。
  三、税率和征收率
  1.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生活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3.建筑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四、应纳税额计算
  1.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是6%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其取得的17%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
  答:可以。
  2.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答:可以。
  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五、征收管理
  1.单位在地税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有未扣除完的金额,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六、发票管理
  1.全面营改增后,哪些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营改增后国税部门是否有定额发票提供?
  答: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继续使用。
  3.北京市昌平区的企业在顺义区内跨区县提供建筑劳务,之前已经在地税局代开了部分发票,剩余部分业务需要在2016.5.1之后开具发票,纳税人咨询,到时候应该到国税还是地税开具发票?
  答:2016.5.1之后提供建筑服务,应使用国税发票。
  4.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健身服务,不能为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2016年5月1日之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是否还能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四)
2016年5月1日
  一、征税范围
  1.某企业为建材城,主要业务为出租摊位,该笔业务是按照出租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还是按照生活服务业征收?
  答:企业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2.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的可选择按照"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税;不动产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能否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3.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4.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征收管理
  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五月份是否应正常申报营业税?
  答:是的。6月征期开始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4.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5.总承包合同是在5月1日之前签订,约定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前,但由于特殊原因延后至5月开工,双方于5月1日之后又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日期,该项目是否属于营改增政策所称"老项目"?
  答:不属于。
  四、发票管理
  1.试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5.1之前已经收款,暂未开票,合同约定五月份开具发票。五月之后可否对四月份的该部分应税收入开具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其他个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期限,是否也截止到6月30日?
  答:是的。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4.5月1号之后,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可以直接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营改增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医院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则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五)
2016年5月3日
  一、应纳税额计算
  1.公司在酒店举办会议、培训期间,取得的住宿费、餐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安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2016年4月取得的老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份认证的能否在5月份抵扣?
  答:不可以。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无法划分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二、税收优惠
  1.农业技术培训免增值税吗?
  答: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上述范围内的农业技术培训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没有运输工具怎么征收增值税?
  答: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2.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3.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三、征收管理
  1.营改增后,哪些项目的增值税由地税代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2.营改增项目5月1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了,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3.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没开完还能继续开到6月30号,那期间开的票应该在地税还是国税申报?
  答: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4.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负责?
  答: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仍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5.某企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收到的预收账款是在国税申报还是在地税申报?
  答:在地税申报。
  6.我公司为异地在京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税控设备是如何收费的?
  答:防伪税控设备收费490元,技术服务单位年服务费330元,共计820元。
  四、发票管理
  1.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每年只有房屋租赁一项业务,开票量小,国税部门是否可以办理代开房租发票业务?
  答:纳税人确实开票量小的,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2.营改增纳税人,有设计服务的业务,之前发票的月领用量是15份,进行建筑业的营改增时办理了发票增量,领了营改增的发票,规定5月1日前不能开建筑业的增值税发票,但是设计服务的发票用完了,可以使用新领的票吗?
  答:可以使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六)
2016年5月6日
  一、征税范围
  1.出租土地使用权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汽车抛锚后,拖车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什么服务?
  答: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二、应纳税额计算
  1.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的卖出价和买入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答:卖出价指卖出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买入价为买入时支付的含税价款。
  2.一般纳税人企业营改增前购进机器设备待售,相应的进项税金已按规定抵扣,5.1之后,因滞销转为固定资产做出租业务,该机器设备的已抵扣进项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
  答:不需转出。
  三、税收优惠
  1.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征收管理
  1.建筑的总包方在营改增前取得的建筑的分包发票,营改增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北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统一采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3.5月征期内,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进入申报系统没有找到申报表,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的规定,自税款所属期2016年4月1日起,北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
  因此,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申报,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情形的,应于7月征期申报4-6月增值税,本月征期不需申报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什么期限内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5.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是否要到国税交税和开票?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发票管理
  1.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受让方为法人企业,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七)
2016年5月11日
  一、征税范围
  1.明星代言,若只约定使用明星的肖像权属于广告服务还是属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肖像权转让?
  答:对明星个人而言属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肖像权转让
  2.营改增后,提供杀虫灭蟑服务,应按什么项目征收增值税?
  答:应按居民日常服务
  3.酒店式公寓按月或按季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同时提供客房服务,按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提供客房服务。按住宿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后,代征一税两费的申报表是否也按季填报?
  答:是的。
  2.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应缴纳营业税但未缴纳,5月1日之后,税款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交税款,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补缴营业税。
  3.北京市取消认证的一般纳税人,本期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部分,在附表二哪里体现?
  答: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一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二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
  三、发票管理
  1.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以下资料:(1)《代开发票申请表》。(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4)《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八)
2016年5月13日
  一、征税范围
  1.酒店租给他人用作注册公司,此类收入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按住宿服务还是按不动产租赁?
  答:提供客房服务按照住宿业,不提供住宿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2.酒店长期为某公司高管包住,并且合同约定有线电视费等自付,此类业务收入归入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
  答:提供客房服务按照住宿业,不提供住宿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3.酒店的会议室出租给其他公司开展会议使用,按会议展览服务还是按不动产租赁?
  答:提供会议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不提供会议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二、应纳税额计算
  1.营改增前发生的未执行完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除此之外其他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仍按财税〔2016〕36号文件现有政策执行。
  2.2016年3月1日开始进行不动产在建工程,2016年7月31日建造完毕,此项不动产能否进行抵扣?如果可以抵扣,应该怎样抵扣?
  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3.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三、征收管理
  1.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是否需要按月申报?
  答:不需要。
  2.企业原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4月份的纳税申报?
  答: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手工申报。
  3.营改增后,原在地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现在在哪儿交?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对于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或解缴的"一税两费",采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代征方式征收。如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无法代征"一税两费"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市地税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4.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5.某企业准备6月成为一般纳税人,在此之前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请问7月申报增值税时应按一般纳税人申报6月税额,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4月至6月税额?
  答: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手工申报4、5月份增值税。7月申报期按一般纳税人申报6月增值税。
  6.北京市银行、保险企业纳税人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我市银行、保险企业纳税人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采取由总机构按照申报所属时期汇总计算总应纳税额,依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配税款,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法。   
  7.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没有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应由哪里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票管理
  1.旅游业取得的差额项目的凭证是营业税的发票,能否作为营改增后差额征税的凭证?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 (三)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因此,营改增后旅游业纳税人取得的纳税义务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营业税发票,可以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2.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3.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应缴销。
  4.营改增中的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可否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还是需要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领票自开?
  答:可以代开。
  6.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是在不动产所在地代开,还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九)
2016年5月16日
  一、征税范围
  1.拖车救援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还是生活服务业?
  答:属于生活服务业中的其他生活服务。
  2.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3.航空积分换里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旅游企业承办境外旅游如何取得抵扣凭证?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承办境外旅游无法取得上述凭证,可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选择差额计算销售额。 
  2.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服务,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后,可否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5月1号以前自建一房屋,但在5月1号以后竣工,竣工后欲出租,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三、征收管理
  1.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也在国税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的规定,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相同吗?
  答:不相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3.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延用期间,开地税票在国税申报的这部分,在附表一中哪里体现?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4、9栏中。
  4.北京市取消认证的一般纳税人,如何查验发票,登陆查验平台如遇无法登陆等技术问题,应联系谁解决?
  答:我市取消认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登陆网址https://fpdk.bjsat.gov.cn ,或通过北京国税官网-取消认证专区的链接进入,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该系统需要输入纳税人的金税盘(税控盘)密码才能登陆。
  如遇到技术问题,可以拨打服务单位咨询电话010-59831188,也可以关注"长城软件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进行咨询。
  四、发票管理
  1.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业劳务,现在缴纳4月份的营业税,但是还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发票如何补开? 
  答: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再缴纳增值税。
  2.建筑业分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差额的分包款能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十)
2016年5月19日
  一、税率和征收率
  1.个人出租房屋还有综合征收率吗?
  答:个人出租不动产税款征收方式仍采取地税机关直征和地税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方式。营改增后北京市纳税人仍可选择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各类税款。
  2.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如何缴纳?
  答: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出租不动产租金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商务辅助服务中人力资源服务的适用税率是多少?征收率是多少?
  答:商务辅助服务中人力资源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缴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1.北京市建筑企业异地预缴,需要什么手续和资料?
  答: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适用差额征税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第1、4、13栏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指的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答: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填写本期发生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3.建筑企业是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申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还是在每次取得进度款时进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三、发票管理
  1.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哪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
  答: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2.营改增之后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是否还可以去委托代征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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