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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9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3-10-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3年10月08日
  1、我公司是从事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8月份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可以。《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我公司想申请使用冠名发票,是否还会产生费用?
  答:会。工本费取消,但还存在发票印制费用。《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文件规定,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3、我公司为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和营业额均不超过两万,但是销售额和营业额相加就超过两万了,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可以享受暂免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
  4、我公司为一家境内公司,请一家境外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广告服务,涉及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由该境外公司自行缴纳还是由我公司为其代扣代缴?
  答:视情况而定。《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5、我公司购买了一辆《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中列示的机动车,但是车身颜色与图册不一致,是否还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免税?
  答:如仅是车身颜色不同,可以享受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购买《免税图册》中已列示车辆图片的车辆,车辆内外观(含车身颜色)发生变化,但车辆整体结构、用途与主要固定装置未改变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应出具证明。税务机关实地验车后,依据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证明与《免税图册》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6、我公司生产精料补充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规定,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该公告规定执行。
  7、我公司从事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请问我公司该项服务的退税率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四条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8、我公司因业务原因向境外企业支付10万美金的服务费,但是我公司为纯地税企业,请问对外支付的备案手续是否去主管地税局办理? 
  答: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公告第一条所列外汇资金,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9、我公司从事钻石零售业务,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规定,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10、我公司为境外企业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请问我公司应在何时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十条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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