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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2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3-03-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3年03月06日
  1、某企业2013年2月收到节能家电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2、直销企业雇佣直销员销售货物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直销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操作方法。需注意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3、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请问A公司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结转至B公司处继续抵扣?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4、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熊猫普制金币,已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规定,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
  5、某商贸批发企业销售免税的鲜活肉蛋产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但是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认真落实鲜活肉蛋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3〕11号)规定,要严格落实财税〔2012〕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回收再销售畜禽,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需注意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7、某公司2012年发生的业务,但取得的发票是对方公司在2013年开具的,请问该笔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8、请问我公司(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
  答:如用于应税项目的可以全额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9、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是否应由总机构办理税款缴库或退款?
  答: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地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是根据原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由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0、请问我公司提供污水处理劳务直接免征的增值税税款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视情况而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劳务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范围,应按规定计入收入总额范围。若企业能够提供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批准文件或者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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