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05日
1、请问2013年度起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是否不再需要缴纳工本费?
答: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2、我公司2010年设立,设立时营业范围为纯地税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现由于“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开展,不再缴纳营业而只涉及增值税。请问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需由地税管理变为由国税管理?
答:无需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并且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设立登记时,申报的经营范围全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那么在设立登记时确认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是地税部门,后期即使调整经营范围,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也不再调整,仍由地税部门管理。
3、请问“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企业在境外提供展览、会展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属“营改增”范围,但可享受免税政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展览、会展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的一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企业在境外提供展览、会展服属于“营改增”试点改革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但可按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4、请问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86号)第一条规定,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5、请问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开具给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答:政策规定不可以开具给个人,但未规定不得开具给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不可以开具给个人,但可以开具给小规模纳税人。
6、我公司是国有企业,员工工资与其绩效挂钩,当年上级部门核定员工工资为230万,但实际发放250万,请问多发的20万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一笔境外企业支付的利息收入,请问该笔收入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需单独核算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因此,如我公司当初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是以其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那么其此次取得的该笔境外利息收入可以比照以上文件操作执行。
8、请问企业政策性搬迁完成年度确认的搬迁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超过税法规定的五年期限),还是需单独就该笔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实际征管过程中个人独资企业的征收管理经常比照个体定额户管理,请问是否也能享受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
答:不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第九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没有所谓的比照规定。
10、请问主营贸易的商贸企业承接了为动漫企业已完稿的脚本和设计好的人物形象制作分镜和绘制的工作,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动漫设计是一个大范围的概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二条理解,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应都属于营改增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