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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8月份热点问题汇编

2012-09-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2年09月03日
  1、香港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6.5%)把股息红利分回给内地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母公司如何缴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文件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处理。这部分股息红利,需要并入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已缴部分税金可以按照规定抵免。”具体操作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个人加工乳制品,其作为原料购进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应该核定扣除?
  答: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3、企业因故放弃了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后是否还可以申请享受免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企业本月应纳税额为0.5元,是否还需要缴纳?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5、企业以高于受托方价格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出售时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6、享有进出口权的贸易企业从东盟进口纺织品,该纺织品根据相应税收协定纺织品进口时免关税,需交增值税,现将该批纺织品出口到韩国,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吗?
  答:如果复出口日期是在7月1日后的,且该纺织品属于可退免税货物范围内的,在单证齐全,符合文件政策(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免税计税依据。
  7、母子公司之间签订了服务协议,子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给母公司,该费用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可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确实属于提供服务的指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8、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能否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所以,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9、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应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因此,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一般纳税人。
  10、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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