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增值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7月份热点问题汇编

2012-08-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2年08月06日
  1、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所得税处理和增值税处理有何不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对于无偿赠送的货物要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
  2、企业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采取上述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无需消费者支付价款,属于无偿赠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该如何征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请问出口企业将从其它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口应如何计算退税?
  答:《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请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时间是否有新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期限,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6、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从8月份开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请问企业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税时是否需要核销单?
  答:应视情况而定。《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8月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分两种情况,如果还未核销按照新办法处理,如果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仍按改革前的办法执行。
  7、请问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是否可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可按相关规定在时限内享受免征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逾期不办理的,不予免税。《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第六条规定,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8、请问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时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9、请问企业采用邮寄包裹的方式销售小件货物取得快递公司开具的写明邮寄费的发票,是否能够进项税额抵扣?
  答:不能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1995〕288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0、请问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实际发生的两项费用支出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