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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

2016-04-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
2016年4月28日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3.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
2016年5月2日
  5.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6.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7.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8.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9.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0.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
  2016年5月2日
  1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3.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14.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应税项目分别有哪些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是多少?  2013-07-12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1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哪些服务?  2013-07-12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包括哪些?  2013-07-12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19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  2013-07-12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四条规定:“一是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二是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0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吗?  2013-07-16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1 本省某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013-07-12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工业设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07-12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3 营业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2013-07-16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4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增增值税之前的期末留抵税额可否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2013-07-16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部门是否提供网上申报服务?防伪税控业务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以通过贵州省网上纳税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防伪税控报税认证等业务均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网上报税认证系统进行网上办理。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发行、购票等其他事项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所购税控设备的费用是否由纳税人负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所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设备的费用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需要纳税人负担。
  营业改征增值税后,我省某公司接受美国一家广告公司的广告设计服务,美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该公司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吗?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注释》的规定:“广告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应该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2013-07-16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2013-07-16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贵州省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先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3-07-16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2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2013-07-16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二、三条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29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3-07-16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3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07-16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1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申报纳税是到地税局还是国税局?  2013-07-16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应向国税局申报纳税。
  3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差额计税时,对凭证有何要求?  2013-07-16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2013-07-16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6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发生的业务出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2013-07-16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四)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在2013年8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原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所得税是继续在地税缴纳还是改在国税缴纳?
  营改增相关规定未对试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做出调整,因此原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后仍然在地税缴纳。
  3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是如何安排的?  2013-07-16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交通运输业包含哪些运输服务?  2013-07-16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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