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一
2013-12-25
为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把握营改增相关政策,现对营改增试点中有关政策业务问题予以解答,供征纳双方执行参考。
1.纳税人提供机动车、船舶出租服务,应当如何征税?
配备驾驶员的机动车、船舶出租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收增值税;未配备驾驶员的机动车、船舶出租服务,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2.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如何申报纳税?
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只就取得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向服务购买方(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以实际取得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报纳税;纳税人将货物运输代理费用、货物运输费用一并向受票方全额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应以货物运输代理费用、货物运输费用合计额按“交通运输业服务”申报纳税。
3.客运汽车站场为其他客运公司、社会客运户代售代收客车票收入以及收取的代售服务费应当如何申报纳税?
客运汽车站场为其他客运公司、社会客运户代售客车票,其转付的代售客车票款,由其他客运公司、社会客运户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申报纳税;客运汽车站场收取的代售客票服务费应当按照“货运客运站场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4.单位员工以自备车辆承包本单位内部运输业务,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油料、轮胎等主要材料向单位集中领用,单位按内定运输价格扣减其领用的材料款后支付运输费用,该业务应当如何申报纳税?
该业务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员工)取得含材料款的全部收入按“交通运输业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承包人向单位领用的油料、轮胎等材料应视同货物销售,由该单位缴纳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5.行包货物快运服务应当如何征税?
行包货物快运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服务”征收范围。纳税人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利用车载行李厢等一并提供的行包货物快运服务,暂按“客运服务”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其生产、销售的车辆送往销售地或目的地,并按驾驶公里数等与受托方进行费用结算的,受托方提供的该项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受托方提供的该项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应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自备驾驶员运送,并按驾驶公里数等与购货方进行费用结算的,应由纳税人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7.纳税人提供的吊车、泵车服务,应当如何征税?
纳税人提供吊车、泵车服务,配备操作人员的,应按“卸装搬运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未配备操作人员的,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推广产品、拓展市场过程中收取的推广服务费、咨询费,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推广产品、拓展市场提供信息或建议等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其收取的推广服务费、咨询费,应按“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9.连锁经营企业以特许加盟的形式加盟开店而向加盟商按年收取的特许加盟费,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连锁经营企业向各加盟商收取的特许加盟费,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按“文化创意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征收增值税。
10.纳税人以技术投资其他企业,可申请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吗?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纳税人以技术投资其他企业,视同技术转让服务,应按“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征收增值税;符合《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湘财税[2013]34号)有关技术转让免税规定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1.高等院校从事科研研发和技术服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高等院校从事科研研发和技术服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按照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2.电影公司将电影拷贝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还是按广播影视服务征收增值税?
电影公司将电影拷贝出租,属于电影发行方式之一,所得租金收入按“广播影视服务”征收增值税。
13.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开展套餐制服务时,一并提供的哪些设备可以按广播影视服务征收增值税?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湘财税[2013]40号)规定“纳税人开展套餐制服务,以提供网络传输及视频增值业务为主,一并提供设备及其他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按广播影视服务征收增值税”,文件中“设备”包括纳税人免费为用户提供网络传输及视频增值业务服务必不可少的专用设备,如机顶盒、内置机顶盒的电视机、传输用的网卡、路由器、数据线等。
14.固定业户在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以外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应当如何征税?
固定业户在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以外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二
为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把握营改增相关政策,现对营改增试点中有关政策业务问题予以解答,供征纳双方执行参考。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可申请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吗?
现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代理人有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之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这就是说,只有直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国际运输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一级代理)才能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其他代理人(包括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既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又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将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货物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输,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既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又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将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货物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输的,如果与委托方(货主,下同)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输途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按照取得的收入全额开具适用税率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与委托方签订的是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不承担运输途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按照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开具适用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开具普通发票,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承租方出售资产开具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
4.地方政府通过机场转付给航空公司的航线补贴应否征收增值税?
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本地机场航线数量,委托机场与航空公司签订航线经营补贴合同或协议,对航空公司给予航线补贴,并通过机场转付,属于航空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价外费用,不属于机场实现的销售额,机场不予申报缴纳增值税。
5.为发挥规模优势,提高经营效率,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广告、参展、咨询、委托研发等服务,由企业集团统一对外签订合同,代各成员企业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各受益的成员企业承担的有关服务购买费用,企业集团公司可否向各受益成员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合同,代各成员企业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向各受益成员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内、国际货物联运代理服务(一级代理),如何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内、国际货物联运代理服务(一级代理),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扣除境内段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境外段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的规定执行。
7.非邮政企业的报刊发行业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十六项的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邮政企业提供的报刊发行服务属于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非邮政企业的报刊发行业务,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执行文件,基层国税机关是否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的政策执行文件之前,各地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作增值税免税申报,并将“免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相应栏次;2014年1月1日以后,已对“免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准予从“应税销售额”的销项税额中抵减;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期间,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相对的购进货物或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9.试点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应税服务,是否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营改增试点后,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应税服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由于应税服务与传统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提供修理修配业务有明显区别,《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第(二)项“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规定不适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0.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业务并附带赠送货物业务、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申报缴税?
电信运营商总分支机构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移动终端等货物、以积分兑奖形式赠送的货物,属于汇总纳税范围,取得收入的增值税实行“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缴、年终清算”缴纳办法;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汇总纳税范围,应按现行增值税政策就地申报缴税。
11.电信代维业务、监理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电信代维业务涵盖范围较广,如线路维修、设备维修等业务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房屋维修属于建筑业中修缮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属于营改增“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属于有偿工程咨询服务。因此工程监理属于营改增“鉴证咨询服务”范围,电信监理作为工程监理的一种,也属于营改增“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12.电信运营商向代理商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用户违约金、滞纳金是否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
电信运营商向代理商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用户违约金、滞纳金是电信运营商在授予代理商代理权过程中取得的相关收入,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服务收入,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但代理商向接受电信业服务客户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应按电信业服务征收增值税。
13.电信运营商代收水电煤气费等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
电信运营商代收的水电煤气费,不属于本单位的应税收入,取得的代收手续费,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服务业务,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
2016年05月31日
一、政策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着不影响现有地方财政利益格局和便于加强税收管理的原则,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可按以下处理原则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是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房地产企业直接在机构所在地按规定申报纳税;收取预收款的,按规定预交增值税。
二是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3%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回机构所在地按一般计税方式申报纳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3%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回机构所在地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如何开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无论纳税人开具自制收据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预收款收入均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正式交易完成或全额缴纳房款时,纳税人应根据最终的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选择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进行冲红,冲红时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如何计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如何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应按以上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在营改增前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营改增后,企业发生退款等其它情形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如何开票?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等情形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税款,原已缴纳的营业税款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
(七)个人销售购买两年以上的住房可享受增值税优惠,购买两年的时间如何界定?
个人销售购买两年以上的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八)超市出租场地、柜台收入应如何征税?
超市出租场地收入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柜台出租的业务实质为场地出租,也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
(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行为,应如何征税?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已分开核算销售额的,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十)如何判断建筑分包项目是否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判断建筑分包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可根据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来判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
(十一)城区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总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设立的二级非法人机构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此规定,设在城区的农村信用社提供的金融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总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设立的二级非法人机构农村商业银行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十二)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如金融服务销售价格包含促销品,则不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如在销售价格之外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促销品,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其他纳税人有类似情形的,比照处理。
(十三)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三条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提供生活服务的学校是否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提供生活服务的学校,不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缴税管理。
(十五)餐饮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从批发市场或超市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能否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批发市场、超市销售的农产品不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餐饮业一般纳税人从其购进取得的免税销售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十六)旅行社为客户提供的自由行服务,仅提供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该业务是否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属于为旅游者组织安排交通、住宿服务,应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十七)客运公司提供的单位和个人包车服务能否适用简易方法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具体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除上述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运输服务外,一般纳税人提供其他运输服务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客运公司提供的包车服务不属于36号文件列举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范围,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发票问题
(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试点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目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上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其他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对于某些承保风险较大的项目,通常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对于不能拆分开票的联共保业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票?
对于不能拆分开票的联共保业务,由主承保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由共保的跟单公司依据联保合同确认的比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主承保公司进行抵扣。
(三)金融企业和电信企业开展单位员工以外的个人(含其他个人)代理服务,向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应如何征税?如何开具发票?
个体工商户提供代理服务的,可按规定自开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由电信企业、金融企业根据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经代理人签字同意后,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代理人名义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代理人提供代理服务的,可由个人代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由电信企业、金融企业根据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经代理人签字同意后,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代理人名义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且应提供个人信息汇总清单留主管国税机关备查。个人信息汇总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个体工商户应注明纳税人名称、税号、法人代表姓名、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手续费或佣金金额等详细信息;其他个人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手续费或佣金金额等详细信息。
其它行业企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办理。
(四)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入库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税率栏填0,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纳税人补开发票时应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缴税未开票证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证明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缴税日期、金额、税款所属期等详细信息。
纳税申报时应注意:补开发票的金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申报比对不通过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通过“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处理模块进行操作。
(五)企业购买的酒店住宿服务,可向酒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应具体提供哪些信息?
企业向酒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完整提供发票项目信息,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个人因公出差以现金、银行卡等方式支付结算住宿费的,也应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企业提供上述信息后,酒店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要求另外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企业应加强内部核算管理,严格区分因公因私消费。
(六)哪些项目的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如何开票?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旅游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采用此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选择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劳务派遣服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6.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
按此规定,纳税人上述差额征税项目,可按照以下要求开具发票:
一是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就差额扣除后余额部分和差额扣除部分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选择为0;
三是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安装总电表单位购进的非直供电力产品,应如何开票、缴税?
总表单位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直接为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表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表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转供电行为申报缴纳增值税,向电力企业购买的电力产品,可向电力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纳税人5月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且未开具发票的,能否补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且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5月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开具发票的,可根据规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