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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

2016-04-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统称试点纳税人)领取的国税发票,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试点纳税人领用的除印有本单位名称以外的地税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结存的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结存的发票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深圳地税局有奖发票(微信红包、刮刮奖)的抽奖兑奖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保留3个月过渡时间,过渡期间仍然可以正常抽奖、兑奖,2016年8月1日起不再抽奖和兑奖。
  二、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征收。试点纳税人申报缴款后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须在缴纳税款前到不动产所在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再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纳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办理优惠备案,个人纳税人在申报时即可享受。
  三、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由各区街道办(租赁办)代征。试点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相应街道办(租赁办)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街道办(租赁办)暂不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不含税)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部分的综合征收率中营业税的内容相应调整为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税率维持不变,个人出租非住房增值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我市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税收综合征收率为:
  (一)个人出租住房
  1.(不含税)月租金小于等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2.(不含税)月租金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
  1.(不含税)月租金小于等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2.(不含税)月租金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税收综合征收率为9.62%。
  四、营改增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含其他个人),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8号)规定,由深圳国税局代征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在深圳地税局已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个体工商户,深圳国税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深圳地税局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可延续向深圳国税局汇总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向深圳国税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一并汇总向深圳地税局缴纳。
  六、试点纳税人,包括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应于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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