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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05-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4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的要求,我市将于6月1日起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现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领用、清理缴销结存普通发票,使用网络开具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领用普通发票事宜
  使用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票种认定等相关手续后于2014年5月20日起,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普通发票申领工作,但从2014年6月1日起方可开具国税监制发票。为避免因“营改增”试点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对未及时到国税部门申领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其结存的地税监制发票可使用至2014年8月31日。
  二、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事宜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国税部门监制发票时起,按照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2号公告)规定领用、开具。原在地税部门管理时采用集中印制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保留原用票模式不变,并继续使用自有开票软件。同时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2号公告规定和工作进度安排,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国税机关制定的数据标准和接口,完成发票开具信息接入网络发票系统的工作,便于公众查询和统一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试点纳税人结存发票的清理缴销事宜
  为防止因“营改增”试点工作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保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已在国税部门申领使用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以前在地税部门领购的空白发票和已开具的作废、冲红发票的缴销工作。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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