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增值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2013-12-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各地上报意见,经省局实地调研测算,现对大豆油及相关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大豆油及相关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扣除标准如下:

原料

生产工艺

产品种类

单耗标准

转基因大豆

浸出法

大豆原油

5.335

四级大豆油

5.484

三级大豆油

5.542

一级大豆油

5.559

豆粕

1.284

非转基因大豆

浸出法

大豆原油

6.028

四级大豆油

6.246

二级大豆油

6.484

一级大豆油

6.509

豆粕

1.3144

压榨法

大豆油

8.49

豆粕

1.23

  二、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公布的一级大豆油和豆粕产品的扣除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对纳税人多缴的增值税税款,允许在以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对以大豆为原材料采用低温工艺生产大豆蛋白等深加工产品及副产品的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标准另行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