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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

2013-07-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货便函[2013]23号
 
各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经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商议,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对部分应税服务项目的行业划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应税服务项目:
  (一)水上游览船、观光索道和电瓶车
  旅游景点的水上游览船、观光索道和电瓶车,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范围,不属于“交通运输业”范围。
  (二)互联网婚姻介绍、职业中介
  在互联网上从事婚姻介绍、职业中介业务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三)基础电信业务、电信增值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电信业务和电信增值业务,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四)电信公司、广播电视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电信公司、广播电信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不属于“广播影视业务”范围。
  (五)快递业务
  快递服务属于“邮电通信业”,不属于“物流辅助业”范围。
  (六)网吧
  网吧属于“娱乐业”,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七)商场出租柜台
  商场出租柜台行为,属于出租场地,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范围。
  (八)商场收取的上架费,进场费、堆头费
  商场收取的上架费,进场费、堆头费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范围。
  (九)出租运输线路经营权
  出租运输线路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租赁”,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范围。
  (十)出租场地用于展览和会议
  出租自有场地给其他人用于展览和会议,属于“租赁不动产”,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范围。
  (十一)工程造价,工程预、决算
  工程造价,工程预算、决算业务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十二)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业务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二、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应税服务项目:
  (一)地铁、城市轻轨
  地铁、城市轻轨业务,不属于铁路运输,属于城市公共陆路运输服务范围。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代理事项(如代理记账、代申报、受托打官司等)均属于“鉴证咨询”范围。
  (三)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鉴证咨询”范围。
  (四)转让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著作权
  转让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范围。
  (五)拖车救援、牵引服务
  拖车等救援、牵引服务属于原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内的装卸搬运,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范围。
  (六)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服务
  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服务属于“会议展览服务”范围。
  (七)搬家业务
  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范围。
  (八)公正服务
  公正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
  (九)检验检测服务
  四川省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所)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范围。
  (十)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
  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范围。
  三、其他
  (一)四川省有限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有限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各级分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或有限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应按照“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向电视台收取的落地费,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
  (二)彩灯设计、制作和安装
  纳税人提供彩灯设计、制作和安装的,根据纳税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确定。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建筑安装”的,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设计制作”的,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三)建筑物设计业务
  建筑物设计业务如果与施工一起,如家庭装修,属于“建筑业”,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建筑物设计业务如果是单独设计的,则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四)车身、电梯或墙面广告业务
  出租车、公交车公司听过招标等形式,由广告公司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的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物业公司、业主出租电梯或墙面等位置给广告公司,放置液晶广告屏、灯箱等,属于“不动产租赁业务”,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
  (五)花卉租赁、养护业务
  花卉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按期或按次收取的花卉养护费,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
  (六)网络运行网络游戏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因运营自有的网络游戏而销售网络游戏消费卡、虚拟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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