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增值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05-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SPAN>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相关规定,现就四川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下同)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2013年8月1日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发[2013]63号)要求,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开展调查核实;试点纳税人应积极配合国税机关并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六、2013年8月1日前,凡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于2013年6月20日前完成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作和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七、2013年8月1日前,国税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资格生效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八、2013年8月1日(含)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九、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