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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农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2011-01-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赣国税函〔2011〕2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起,我省对部分企业加工出口的脐橙、柑橘等果品,试行免抵退税政策,达到了果农创收、企业获利、出口增长、财政增收“一举四得”的目的。为全力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落实农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调查,全面摸清农产品出口情况
  对本地区所管辖的农产品出口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分清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供货出口、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并了解各企业的出口创汇(或出口供货收入)、贸易方式、出口产品来源地及目的地、产品品种及其征退税率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把握政策,大力开展出口退税政策宣传
  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农产品,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出口农产品,实行出口免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前道环节税收的退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出口农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即对具有固定厂房、机器设备,通过一定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加工,且管理规范、财务健全的加工企业直接出口的农产品,全面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力度,鼓励供货出口企业在我省直接出口,帮助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指导出口企业用好、用足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多方共赢。
  三、深化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要开展“点对点”、“面对面”、“一对一”的个性化退(免)税服务,及时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困难。根据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不同类型量身打造,如供货出口转为直接出口,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来料加工转为一般贸易等,从而增加免抵调库和企业退税收入,拓展地方可用财力。转型前,要向政府、企业多宣传政策,比较利弊;转型过程中,要为企业提供上门税收辅导,指导企业操作,方便企业办税;转型后,要进行跟踪管理,指导企业规范内部操作、完善备案单证。
  四、加强管理,努力化解税收风险
  各地要结合调查摸底掌握的实际情况,将所管辖的企业区别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加工和不加工、有退税率和零退税率等不同类别进行管理,并登记电子台帐。同时,要做好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税收函调及预警评估工作,因地制宜地制定管理办法,实事求是地核定税负率,堵塞漏洞,努力化解税收风险。
  五、密切协作,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开拓我省农产品国际市场,仅靠国税部门单方面的力量是不够的,只有让企业理解了政策的好处,各级政府看得见社会经济效应,才能把握好工作的切入点,调动各方的工作积极性。各地应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支持,提请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部门协作,通力帮助出口企业办好商检、报关、结汇、报税等事宜,营造服务农产品出口的良好氛围。
  各地制定的农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加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名单,以及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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