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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2-10-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国税函〔2012〕25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1日起,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将正式到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也需要使用新的申报表和升级后的纳税申报软件办理申报。为确保上述两类增值税纳税人在11月份都能顺利申报、缴纳税款,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确认和手续办理
  (一)对地税机关调查后再次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各级国税机关要抽调专人组成调查小组,逐户进行实地调查,对经调查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要通知纳税人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发票核定和发售、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等相关手续。上述工作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个别地方因工作量大,无法按期完成的,报经省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二)各市、县国税局要加强与当地同级地税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定期向地税反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和办理税务登记情况,避免税收征管出现真空。
  (三)对不在地税机关移交名单内但主动到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手续以及新办的属于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予受理,并及时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对经调查确属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应及时为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发票核定和发售、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等相关手续。
  二、申报软件升级和选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将自2012年11月份启用新增值税申报表,相关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等应用软件将于10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升级。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的原增值税纳税人应登陆省局网站,下载最新版本的申报软件安装使用。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原增值税纳税人应登陆省局网站进入办税一体化平台,直接启用最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线办理申报。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含兼营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纳税一般纳税人人)先暂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办理申报,若试点纳税人今后要改用网上申报,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应扣缴的增值税。
  (一)扣缴义务人应在第一次缴纳应扣缴增值税之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在“扣缴义务人登记表”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其中,“征收项目”应选择增值税税种,“改征增值税预算科目”和“改征增值税预算分配比例”两个下拉框根据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进行选择,“预算科目”、“预算分配比例”只能录入非改征增值税的内容。
  (二) 扣缴义务人实际发生扣缴义务,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时,应报送《扣缴增值税报告表(营改增适用)》(见附件1)和相关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通过“申报征收”模块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直接开具税票征收税款。
  四、付汇证明开具问题
  境内机构和个人购买营改增应税服务需要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见附件2)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落实包保责任制
  2012年10-12月份征期,承担包保任务的税干要对包保的试点企业进行人盯人、一对一的辅导,辅导企业办税人员安装操作申报软件和填写编制纳税申报表。对因包保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试点企业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将追究包保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一)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等各种有效方式,将增值税新纳税申报办法、纳税申报表和申报软件的启用时间、下载地址告知所有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下载安装软件,学习掌握申报办法和申报表的具体填报口径。
  (二)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见附件4),连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给代开票国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已放在省国税网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题”内,纳税人可自行下载。
  附件:1.扣缴增值税报告表(营改增适用)
  2.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4.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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