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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8-01-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41

皖国税函〔2008〕10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已被《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宣布失效或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税问题
  (一)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废渣掺兑比例,其废渣掺兑量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废渣,不包括外购生产原料在上一生产环节已掺兑的废渣。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炭棒是指木质压缩成型燃料经炭化得到的成型炭产品,不包括木炭、竹炭。木质压缩成型燃料是指木质类的木屑、树叶经高温、高压压缩而得到的一类产品。
  三、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确认问题
  (一)纳税人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在计算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其取得的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和非应税项目营业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二)由于进口钾肥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国产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因此,在计算复混肥中免税化肥占全部化肥的成本比例时,进口钾肥可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国产钾肥不得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
  四、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
  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五、纳税人生产塑钢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自产塑钢门窗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该文件的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六、关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上述的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是指纳税人运输应税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包括其运输免税货物和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纳税人运输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的规定进行抵扣。
  七、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后重开的征税问题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机动车销售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不需要重复计提销项税额。
  八、关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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