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增值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10-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现对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1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申请办理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于2012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1年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本公告执行日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