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税〔2008〕76号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属各海关、丽江、香格里拉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第四条所称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需取得以上部门提供的捐赠证明。
附件:《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