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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4-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2007〕10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2007年4月30日前,一年内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律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
  二、关于推行一机多票系统。各地要加强与航天金穗服务单位的联系,抓紧做好一机多票系统的安装与培训,确保一机多票系统按时启用。目前已经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可直接开票;其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发行企业开票卡,按规定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全省一机多票推行工作要求在5月25日前完成。
  三、关于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管理。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务必加强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虚开销售发票、骗抵国家税款的案件发生。要继续执行废旧物资发票限额、定量的管理规定,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要从严控制跨省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确实需要跨省开具的,必须确保购销业务真实,并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杜绝虚开发票现象的发生。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查验和监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征收增值税。凡发现虚开发票的,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税法规定严肃查处。
  四、关于购进废旧物资管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向本省城乡居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可开具统一收购发票。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必须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经认证后方可抵扣。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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