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03-05-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国税函〔2003〕38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京国税函[2004]355号)规定,本文自2004年起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2003年5月6日,市工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3]7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在2003年5月至7月抗“非典”期间对在本市经营农副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社区菜市场的摊商以及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座商“经营蔬菜的收入免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就我局系统就上述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专营和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座商以及专营和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各类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均应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暂定在2003年5月至7月征期内执行。
  三、关于免税税种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专营和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座商,其经营蔬菜的收入均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免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因我市目前在各类集贸市场范围内暂未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凡在我市范围内专营和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各类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其经营蔬菜的收入均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免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对经营蔬菜收入的确定问题
  (一)对专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座商以及各类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应就其全部经营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二)对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座商以及各类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应在其全部经营收入中就其兼营蔬菜的部分确定相应的比例(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并就按此比例计算出的经营蔬菜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五、关于对已征收入库税款的退库问题
  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的5月征期中已对专营和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座商以及各类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征收入库的税款,应比照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工作中所涉及的退库原则办理退库手续。
 
                                             二〇〇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