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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07-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注: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63号),本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19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行为,市局于2002年下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县试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在西城、朝阳、丰台、昌平四个区县局进行了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市局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一律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暂行办法》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指标及其填表说明做如下修订:
  1.增加第16栏“其中:本期预缴税款”栏,作为计算“本期应补(退)税额”的减数;
  2.增加第19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栏;
  3.由于增加了以上两栏指标,报表其他栏次序号做相应的调整;
  4.上述指标的填报说明详见附件3。
  二、《暂行办法》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执行时间为:
  1.东城、宣武、朝阳、海淀、怀柔、对外国家税务局为2003年9月1日(税款所属);
  2.其他各局为2003年10月1日(税款所属)。
  三、请各区、县局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县试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2号),结合本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内的学习培训及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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