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8〕1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流转税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二、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其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附件1、4、5、6),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由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后,属于首次申请的,应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财务核算状况、企业申请的内容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企业申请的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有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属于征前减税、免税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实行事前批准。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超过十二个月的,按年报批;属于退税类(即征即退类)的,有权税务机关按年批准,但批准当年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在审核中发现疑点的,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批。
(三)纳税人的每项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首次获得批准后,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权税务机关的审批决定,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有关税收优惠文书的认定和维护工作。
在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决定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享受税收优惠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附件2、4、7、8)。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的当月起执行(优惠政策有明确起始时间的从其规定)。其他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要求登记备案的资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核实。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资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全;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优惠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三)纳税人的每项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首次登记后,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有关税收优惠文书内容的认定和维护工作。
四、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后,对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并书面告知纳税人(附件9)。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四月底前,对纳税人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事项进行清查。经清查无问题的,纳税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对于清查发现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间不予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六、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其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或产品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或检测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或省国税局备案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3)。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八、流转税税收优惠由县级主管国税局审批或登记备案,省局和设区市局每年应对税收优惠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
九、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与法律、法规、国家其他税收政策相抵触的部分,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执行。除相关税收优惠按本通知执行外,有关行业、企业的税收具体管理工作,仍按原相关办法执行。
附件:1.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2.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3.省国税局确认备案的检测机构
4.税收认定审批确认表
5.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6.江西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退税申请审批表
7.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
8.新办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
9.税收事项通知书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