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94号
上海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接有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铁塔等农具是否属于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经研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农具范围未作补充注释前暂将铁塔、农业铁锹、农用铁制等刀归属在小农具的范围中。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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