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增值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

1994-12-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沪税政一[1994]16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2009年08月26日全文废止。
 
  近接不少单位反映,我局沪税政一[1994]128号、沪税政一[1994]152号两文执行以来,在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方面有些问题尚需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沪税政一[1994]128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中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应包括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二、沪税政一[1994]15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可以按6%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应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