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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

1995-07-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沪国税流〔1995〕40号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今年以来,陆续有企业和征收机关询问部分货物如何掌握增值税适用税率。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
  1.真空小包装纯鲜牛奶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沪税政一〔1994〕136号《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未添加其他任何原辅料的消毒纯鲜牛奶,均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真空小包装纯鲜牛奶也应按此规定执行。
  2.各种地板、装饰装潢用线材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沪税政一〔1994〕162号《关于对“农业产品”中“木材”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以木材为原料进行再加工处理的各种企口地板、拼木地板、建筑装饰装潢用木制线材,各种拼装家具板、货物包装用板箱(含成套箱板)等等,均属木制品,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条款失效石粉是否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石粉是由天然石料经粉碎、研磨等工序加工制成,显然不属“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不能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征税,一律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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