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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8-10-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沪国税流〔1998〕173号
 
  近来,一些分局要求市局对沪国税流〔1996〕17号文有关涉及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增值税征退税方面的具体操作口径予以重申和明确。经研究,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不包括有自营进出口权执行免抵退政策的企业,下同)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费支出按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中予以轧抵,其进项税额应全额计入外销货物的成本。因此,出口企业所发生的内外销货物的运费支出,必须按沪国税流〔1996〕1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所明确的计算公式按内外销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予以分拆。
  二、出口企业已计入出口库存帐的出口货物发生内销时,其主管税务分局必须凭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具的外销货物转库证明单方能将其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相应核销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联,出口企业同时凭证明单中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价格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销价为准。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当期已转作内销货物但未向主管税务分局出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证明单的,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再予以在内销销项税额中轧抵。
  三、出口企业内销货物发生销货退回或价格折让,应由主管税务分局开具“销售退回或价格折让证明单”,并核销和监督相应的进项税额。出口企业外销货物发生购货退回或价格折让,主管税务分局先应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凭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具外销货物转库证明单转作内销货物,然后根据内销货物发生销货退回或价格折让的处理规定办理。
  四、出口企业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销售凭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盖章后的“进出口加工贸易申报表”,主管税务分局据此对这部分销项税额不予征税,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依照国税发〔1994〕031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729页)等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在纳税申报当期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销售未去进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审批盖章手续的,主管税务分局一律予照章征收。
  出口企业进料加工采取作价方式的,其在最后成品报关出口时,其成品购进价格扣除进口料件报关时价格的差额,其不予退税的部分应在其外销发票开出时及时转作外销成本。计算公式:
  不予退税转作成本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成品购进价格-进口料件报关进口时价格)×不予退税率
  五、出口企业记入出口库存帐中并已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转内销时,需经退税处确认办理外销货物转库证明单后,按农业产品及农业初级产品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六、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在开出外销发票的当天,对增值税不予退税的部分转入出口货物的成本。
  不予退税转作成本的金额=出口货物收购价格×不予退税率
  上述规定,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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