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2〕43号
我局沪国税流〔1998〕161号、沪国税流〔1999〕41号、沪国税流〔2000〕52号文对“其他废渣”的范围明确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渣、工业电镀污泥、氢氟酸废渣和选矿尾矿等七种渣。最近,有企业提出,要求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经研究,为支持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意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享受有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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