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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4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2004-03-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沪国税流〔2004〕2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2004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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