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4〕2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2004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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