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字〔1997〕第30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新的资源税制实施三年来的实际情况,为贯彻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现对我省《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中未列举名称纳税人的铁矿石、有色金属矿适用的暂行税额予以调整。自 196年7月1日起,我省未列举名称纳税人的铁矿石、有色金属矿和石棉矿适用的税额按本通知所附 "河北省资源税部分产品暂行税额表"执行。同时,1994年3月冀税一发 (1994) 20号文《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的通知》即行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表:
河北省资源税部分产品暂行税额表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