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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的通知

1997-05-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457
冀财税字〔1997〕第30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新的资源税制实施三年来的实际情况,为贯彻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现对我省《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中未列举名称纳税人的铁矿石、有色金属矿适用的暂行税额予以调整。自 196年7月1日起,我省未列举名称纳税人的铁矿石、有色金属矿和石棉矿适用的税额按本通知所附 "河北省资源税部分产品暂行税额表"执行。同时,1994年3月冀税一发 (1994) 20号文《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的通知》即行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表:
  河北省资源税部分产品暂行税额表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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