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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1998-09-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财税字〔1998〕第54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对砂岩(河砂)、玄武岩、珍珠岩、页岩、矿泉水等 5 种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开征资源税。其单位税额如下:砂岩(河砂),2元/吨;玄武岩,2元/吨;珍珠岩,2元/吨;页岩,2元/吨;矿泉水,3元/吨。考虑到我省目前资源开发现状,对上述 5种矿产品应征资源税暂减半征收。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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