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字〔1998〕第54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对砂岩(河砂)、玄武岩、珍珠岩、页岩、矿泉水等 5 种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开征资源税。其单位税额如下:砂岩(河砂),2元/吨;玄武岩,2元/吨;珍珠岩,2元/吨;页岩,2元/吨;矿泉水,3元/吨。考虑到我省目前资源开发现状,对上述 5种矿产品应征资源税暂减半征收。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