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2003〕48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10元。
二、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