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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003-08-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财税〔2003〕48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10元。
  二、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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