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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6-06-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吉地税发〔2006〕5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和省政府授权,经研究决定,现对我省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做如下调整: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里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生产的矿产品:凡露天铁矿的,按每吨铁矿石8.4元征收;凡地下铁矿的,按每吨铁矿石6元征收。从20066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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