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2016〕10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务局:
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区域取用水水资源税地方收入分配问题
对于水资源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与取水口所在地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缴纳水资源税。由于水资源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与水源地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而导致的收入转移问题,对于同一市和所属县(市、区)内跨行政区域取用水的,由各市确定地方收入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对于跨市或跨财政直管县取用水的,按照既得利益不变的原则由两地协商确定水资源税收入分配比例,由省财政厅按比例测算分配数额,并与相关市、县核对后,以省财政厅名义印发水资源税收入调整相关指标文件,通过年终省与市、县结算办理有关调整事宜。
二、适用税额标准问题
(一)开发区、产业园区适用税额标准。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按照“设区的市”和“县级城市及以下”分别设定。对部分地区因发展需要划定了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按照其所在地所属行政区划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二)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外税额标准确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由各市、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实际覆盖范围逐年划定,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划定范围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此确定企业适用税额标准。
三、公共安全用水缴纳水资源税问题
(一)城镇消防用水缴纳水资源税问题。城镇消防是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按照规定不征收水资源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定其当期实际取用水量时,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扣除其消防用水量。
(二)公共安全用水缴纳水资源税问题。企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临时提供自备水源,如弥补市政供水不足等,供水期结束后,企业可将结算供水总量的已纳水资源税款抵顶今后的应纳水资源税款。
四、其他问题
(一)预交水资源费问题。对预交水资源费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账户余额可按属地现行税额标准抵缴水资源税税款,截止2016年12月31日,仍未全部抵顶水资源税,剩余水资源费由当地予以返还。
(二)欠缴缓缴水资源费问题。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考虑部分市、县还存在欠缴、缓缴或延期缴纳水资源费等实际情况,为确保水资源费能够足额征缴入库,请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欠缴、缓缴或延期缴纳的水资源费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2016年11月9日